財政局 - 資訊:納稅人可於指定期間內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繳納2017年度房屋稅
01/06/2018

 

財政局提醒納稅人應按財政局發出的M/8格式“房屋稅-徵稅憑單”上指定之繳納月份,即六月、七月或八月內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繳交房屋稅。另外,納稅人亦可利用財政局提供的其他繳稅方式繳納上述房屋稅。
如不在納稅月份內支付上述稅款,則在自願納稅期限屆滿後六十日內加徵遲延利息及欠繳稅款百分之三;納稅人倘在應繳期限滿六十日後仍未清繳有關款項,即進行強制徵收。而根據16/2017法律第二十一條規定,扣減2017年度房屋稅稅額澳門幣叁仟伍佰圓整($3,500.00),倘納稅主體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澳居民,稅款之扣減則不適用;倘納稅主體為兩個或以上自然人,只要其中一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亦適用上述所指之稅額扣減。
納稅人可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照常辦公)親臨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地下H區的投資及稅務服務專區繳交有關款項。
同時納稅人亦可選擇到南灣財政局大樓、氹仔接待中心、龍成大廈之收納處、指定的銀行櫃位或顯示有“繳費易”的自動櫃員機繳交。
如欲查詢更多有關財政局的資訊,請致電稅務查詢熱線:2833 6886。亦可瀏覽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網頁www.csraem.gov.mo或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